如果一方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的話,是不是就無法
文章作者:深圳DNA親子鑒定中 人氣:發(fā)表時間:2020-08-08 16:55
子女是父母愛情的結晶,也是父母愛情的見證。但出于種種原因,小孩的父親可能對子女是否自己親生存有疑問,或者明明是自己親生,但為了不履行撫養(yǎng)義務卻不愿承認,在這種情況下,不論是男方或者女方,都有權提起確認親子關系的訴訟。
我們都知道,要確認親子關系,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DNA鑒定。但是法律又禁止強制進行親子鑒定,此時,如果一方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的話,是不是就無法確認了呢?對于這個問題,我國《婚姻法》并沒有進行規(guī)定,但是《婚姻法司法解釋(三)》以及將于2021年施行的《民法典》做了具體的規(guī)定。
那么法律關于“確認親子關系”是如何規(guī)定的呢?
近日,杭州中院就做了一個這樣的判決。
2018年5月18日,王先生和許女士登記離婚。2019年2月3日,許女士產下一子葉某,出生醫(yī)學證明上載明的父親姓名為葉先生。王先生認為,許女士是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懷孕,因此,許女士所生的孩子與王先生存在親子關系,但許女士對此予以否認。為此,王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葉某存在親子關系,并提供了結婚證、離婚證以及許女士的生產病歷等證據并請求做親自鑒定。
對于王先生做親子鑒定的請求,許女士和葉先生表示不同意,經法院釋明相應的法律后果,許女士也葉先生仍然拒絕做親子關系鑒定。最終法院根據婚姻法解釋的有關規(guī)定,確認王先生和葉某存在親子關系。
這條規(guī)定和司法解釋相比,有兩點區(qū)別:
①可以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主體得到擴大。根據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,有權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的,是夫或者妻一方,而民法典則將這個主體擴大到成年子女。這就意味著,如果小張對自己究竟是不是張三所生有疑問的話,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②司法解釋沒規(guī)定起訴條件,民法典則規(guī)定要有“正當理由”。司法解釋規(guī)定的“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”,不是指起訴時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據,而是指對于存在或者不存在親子關系提供了必要證據。而民法典則對起訴設置了一個條件,那就是要有“正當理由”,也就是說,張三不可能隨隨便便就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和小張不存在親子關系,而是要有“正當理由”,比如提供了妻子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證據等等。
③沒有規(guī)定具體的判定標準。民法典吸收了司法解釋中可以起訴要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的規(guī)定,但對如果另一方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如何適用,也沒有在法律中予以規(guī)定。小狀認為,雖然民法典沒有明確規(guī)定,但可以沿用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,如果另一方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,則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。
不論是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還是《民法典》的規(guī)定,都只是一種“高度蓋然性”的推定結果,是在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客觀事實的情況下,法官依據規(guī)定作出的一種合理推斷,并意味著客觀事實就是如此。
這也提醒夫妻雙方,如果與孩子確實有親子關系或者沒有親子關系,盡管在情感上可能會排斥做親子鑒定,但從理性上看,對親子關系鑒定無需拒絕,這樣不僅無法達到使法院無法裁判的目的,反而可能出現與客觀事實相反的法律認定。
我們都知道,要確認親子關系,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DNA鑒定。但是法律又禁止強制進行親子鑒定,此時,如果一方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的話,是不是就無法確認了呢?對于這個問題,我國《婚姻法》并沒有進行規(guī)定,但是《婚姻法司法解釋(三)》以及將于2021年施行的《民法典》做了具體的規(guī)定。
那么法律關于“確認親子關系”是如何規(guī)定的呢?
一、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
根據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,夫妻一方對親子關系是否存在有疑問的,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。如果起訴的一方一方已經提供了必要的證據,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話,法院就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。近日,杭州中院就做了一個這樣的判決。
2018年5月18日,王先生和許女士登記離婚。2019年2月3日,許女士產下一子葉某,出生醫(yī)學證明上載明的父親姓名為葉先生。王先生認為,許女士是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懷孕,因此,許女士所生的孩子與王先生存在親子關系,但許女士對此予以否認。為此,王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葉某存在親子關系,并提供了結婚證、離婚證以及許女士的生產病歷等證據并請求做親自鑒定。
對于王先生做親子鑒定的請求,許女士和葉先生表示不同意,經法院釋明相應的法律后果,許女士也葉先生仍然拒絕做親子關系鑒定。最終法院根據婚姻法解釋的有關規(guī)定,確認王先生和葉某存在親子關系。
二、《民法典》的規(guī)定
《民法典》第1073條也對親子關系進行了規(guī)定。這屬于法律的新規(guī)定,是原來《婚姻法》當中沒有規(guī)定的,也屬于法律對司法解釋的確認和吸收。這條規(guī)定和司法解釋相比,有兩點區(qū)別:
①可以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主體得到擴大。根據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,有權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的,是夫或者妻一方,而民法典則將這個主體擴大到成年子女。這就意味著,如果小張對自己究竟是不是張三所生有疑問的話,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②司法解釋沒規(guī)定起訴條件,民法典則規(guī)定要有“正當理由”。司法解釋規(guī)定的“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”,不是指起訴時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據,而是指對于存在或者不存在親子關系提供了必要證據。而民法典則對起訴設置了一個條件,那就是要有“正當理由”,也就是說,張三不可能隨隨便便就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和小張不存在親子關系,而是要有“正當理由”,比如提供了妻子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證據等等。
③沒有規(guī)定具體的判定標準。民法典吸收了司法解釋中可以起訴要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的規(guī)定,但對如果另一方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如何適用,也沒有在法律中予以規(guī)定。小狀認為,雖然民法典沒有明確規(guī)定,但可以沿用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,如果另一方拒絕配合做親子鑒定,則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。
不論是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還是《民法典》的規(guī)定,都只是一種“高度蓋然性”的推定結果,是在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客觀事實的情況下,法官依據規(guī)定作出的一種合理推斷,并意味著客觀事實就是如此。
這也提醒夫妻雙方,如果與孩子確實有親子關系或者沒有親子關系,盡管在情感上可能會排斥做親子鑒定,但從理性上看,對親子關系鑒定無需拒絕,這樣不僅無法達到使法院無法裁判的目的,反而可能出現與客觀事實相反的法律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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